智通kaiyun开云网站APP讯,*ST长方(300301.SZ)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显示,2015年4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康铭盛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2月8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29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35.7454%股权,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人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康铭盛净利润不低于1.25亿元、1.40亿元、1.55亿元。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2020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797.78万元,虚增利润797.78万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8亿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0%。2021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万元,虚增利润548.73万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亿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
李迪初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任长方集团副董事长,时任康铭盛执行董事,负责康铭盛全面经营管理,直接分管财务部、国内事业部等财务造假实施部门,负责销售返利事项,应当对相关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彭立新时任康铭盛财务总监,知悉部分销售返利未入账、年审询证函载明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亦应当对相关财务造假行为负责。聂卫、肖业芳分别时任康铭盛总经理、国内事业部总监,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四人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李迪初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立新、聂卫、肖业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智通kaiyun开云网站APP讯,*ST长方(300301.SZ)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显示,2015年4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康铭盛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2月8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29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35.7454%股权,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人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康铭盛净利润不低于1.25亿元、1.40亿元、1.55亿元。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2020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797.78万元,虚增利润797.78万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8亿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0%。2021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万元,虚增利润548.73万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亿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
李迪初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任长方集团副董事长,时任康铭盛执行董事,负责康铭盛全面经营管理,直接分管财务部、国内事业部等财务造假实施部门,负责销售返利事项,应当对相关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彭立新时任康铭盛财务总监,知悉部分销售返利未入账、年审询证函载明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亦应当对相关财务造假行为负责。聂卫、肖业芳分别时任康铭盛总经理、国内事业部总监,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四人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李迪初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立新、聂卫、肖业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敏时任长方集团董事长,自长方集团对康铭盛失去管控后,未能有效解决相关管控问题,签字保证长方集团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志刚时任长方集团总经理,江玮时任长方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二人未能有效协同解决康铭盛相关管控问题,签字保证长方集团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均未勤勉尽责,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梁涤成时任长方集团董事,保证长方集团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饶奋明时任长方集团副总经理,保证长方集团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二人知悉康铭盛长期存在管控问题,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李迪初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聂卫、彭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敏、肖业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刘志刚、江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梁涤成、饶奋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处分决定: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聂卫,时任财务总监彭立新,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肖业芳,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敏,时任总经理刘志刚,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玮,时任董事梁涤成,时任副总经理饶奋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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