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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证券深圳分公司违规收警示函 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等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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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深圳证监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1号显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该公司存在个别营业部从业人员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期间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开通相关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等违规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三)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四)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五)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七)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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