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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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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吉林证监局5月15日发布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6号)。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不完善。三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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