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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某营业部经纪人“飞单” 收江西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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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郭清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号)显示,经查,郭清平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掼蛋网简称“中银证券”,601696.SH)赣州新赣州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超出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向他人推介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信息及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八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郭清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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