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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供应链金融助力补链强链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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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部门就《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聚焦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以下简称“账款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相关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为立足点,对商业银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提出系列规范管理措施。

  

  近年来,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背景下,一些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第三方科技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开立账款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了供应链企业的欢迎。账款凭证业务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企业商业活动中的实际需求,在提升中小供应商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一些潜藏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渐凸显。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部分核心企业脱离行业实际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合理扩大凭证使用规模、延长付款期限;部分经营主体面向中小企业收费过高过多;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等。在此背景下,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有助于促进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共赢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相关规定有利于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减少针对中小企业的高收费、滥收费行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加强中小企业付款保障,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同时明确,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这将引导供应链企业在加强现金即期支付的基础上,合理、适度采用票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延期付款手段,切实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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