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赴港上市前夕,中国证监会发出问询,涉及安全生产
如何推动晶澳科技重新成为一家境外上市公司,并符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SFC”)以及联交所的相关监管要求,这或许是去职TCL中环、转任晶澳科技新董秘的秦世龙的全新挑战。
就在赴港上市前夕,晶澳科技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要求晶澳科技补充说明两大事项,以证明企业是否具有在境外上市的资格、是否存在在境外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这两大事项分别为:安全生产问题、未决诉讼问题。
如果投资者只关注晶澳科技在A股市场的信息披露公告,或许并不会知道,晶澳科技在2022年到2023年不足12个月内,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且分别导致1人死亡。
实际上,早在今年6月4日赶碳号撰写《晶澳科技为何要赴港上市》一文时就已经在其赴港上市的招股书中注意到了这两起安全生产事故。但考虑到公开出来或对企业影响较大、且监管尚未问询,因故只对与主题相关的一桩陈年诉讼进行了报道。
0112个月内发生2起致人死亡事故
6月6日,据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开披露,国际合作司要求计划在港股上市的晶澳科技出具补充材料:
“说明公司下属公司受到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缴纳罚款进展及是否已采取必要、有效的整改措施;是否存在其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具体情况,是否构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限制融资情形或其他不得上市情形。”
证监会这样问询,实际上是有的放矢的。
(1)晶澳科技在港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法律诉讼与不合规”情况,并且披露了两起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如何推动晶澳科技重新成为一家境外上市公司,并符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SFC”)以及联交所的相关监管要求,这或许是去职TCL中环、转任晶澳科技新董秘的秦世龙的全新挑战。
就在赴港上市前夕,晶澳科技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要求晶澳科技补充说明两大事项,以证明企业是否具有在境外上市的资格、是否存在在境外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这两大事项分别为:安全生产问题、未决诉讼问题。
如果投资者只关注晶澳科技在A股市场的信息披露公告,或许并不会知道,晶澳科技在2022年到2023年不足12个月内,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且分别导致1人死亡。
实际上,早在今年6月4日赶碳号撰写《晶澳科技为何要赴港上市》一文时就已经在其赴港上市的招股书中注意到了这两起安全生产事故。但考虑到公开出来或对企业影响较大、且监管尚未问询,因故只对与主题相关的一桩陈年诉讼进行了报道。
0112个月内发生2起致人死亡事故
6月6日,据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开披露,国际合作司要求计划在港股上市的晶澳科技出具补充材料:
“说明公司下属公司受到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缴纳罚款进展及是否已采取必要、有效的整改措施;是否存在其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具体情况,是否构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限制融资情形或其他不得上市情形。”
证监会这样问询,实际上是有的放矢的。
(1)晶澳科技在港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法律诉讼与不合规”情况,并且披露了两起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一起发生在2022年11月24日。招股说明书称:“曲靖生产基地中的一名下料岗位操作员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安全规程,被机械臂击中身亡(「2022年事故」)。曲靖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我们处以行政处罚。我们已于2023年3月全部结清该罚款。”
但是,晶澳科技并没有披露这起事故的性质、等级、罚款金额等具体细节。
曲靖的这起安全事故似乎并没有引起充分重视。短短9个月后,晶澳科技就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招股说明书称:“2023年8月15日,我们聘请的一家第三方设备调试公司的员工,因违规进入我们位于扬州的车间除尘器内部,吸入氮气导致窒息死亡(「2023年事故」)。”
招股说明书称:“扬州市相关部门启动了调查,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认定2023年事故为一般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我们被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我们已于2023年12月全部结清该罚款。”
(2)安全事故,既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也是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全民掼蛋网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突出行业特性,强化了ESG(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要求,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较高、事故影响程度较大的行业,细化了其重大安全事故披露要求,推动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事故出现人员死亡,无论损失金额大小,原则上都应披露。此类事故,社会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媒体关注度也会比较高。
综合(1)(2),就可以得出结论:正常情况下,像2022年、2023年两起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在应披露范围内,但是晶澳科技并没有披露。
可能晶澳科技认为这两起涉及生命安全的案件,并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也不是投资者关心的重点。现在,我们也不能确认,这两起安全事件是不是晶澳科技本应披露的安全事故的全部。当然,其它光伏企业或许和晶澳一样,也采取了这种应披未披的做法,殊未可知。
02难道是为了两笔再融资?
晶澳科技是一家文化至上、通过文化驱动引领公司发展的企业。在赶碳号印象中,晶澳科技其实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多次强调坚持“宁可不生产,不可不安全”的管理理念。
晶澳科技同时也一直非常重视ESG,还曾获得2023年度ESG创新企业、2023年上市公司ESG最佳实践案例、2023年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等ESG相关奖项。
或许正是光伏的极致内卷,才会出现这种令人痛心的事件。
那么晶澳科技为什么没有对A股的投资者披露这两起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呢?赶碳号只是猜测,这或许与两笔再融资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5月,晶澳科技通过定向增发的形式融资了50亿元。很快,2022年8月25日,晶澳科技就发起了新一轮不超过100亿元的可转债发行计划(最终在2023年7月完成89亿元的可转债发行)。
曲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恰好是晶澳科技可转债券融资的关键时期。
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发生安全故事的企业不能进行再融资。但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安全生产情况的确会影响A股公司的再融资。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时,也会重点关注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其解读中,就提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03陈年旧案重提
中国证监会国际司还要求晶澳科技说明“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未决诉讼,请说明相关案件审理进展及是否构成本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未决诉讼”是指什么呢?
港股招股说明书重点提及的诉讼事项是——
“2017年合并及私有化相关的代理材料中作出虚假陈述案件”,且明确“最终:2023年7月,这一起集体诉讼案件达成和解,相关被告用赔款解决了几位异议股东的所有索赔,和解金额为2100万美元。晶澳科技表示:“该和解金额由我们的自有资金及保险索赔共同支付。”(详见《晶澳科技,为何要赴港上市?》)
从招股说明书看,这些已是过去的事情了。
并且招股说明书还明确:“据董事所知,本集团成员公司均无尚未了结或面临威胁的重大诉讼或索偿。”
不过,2024年年报中提到未决诉讼预计负债为1661万元。客观地说,这个金额太少了,不会对晶澳科技构成影响。
来自2024年年报预计负债;单位:元;其他说明,包括重要预计负债的相关重要假设、估计说明:2024年度,客户就与晶澳科技的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案件尚未结案,晶澳科技按照预计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或者,晶澳科技还存在其他的、没有披露的未决诉讼事项吧。
不过,以上这些问题都要交给董秘来回答了。3月10日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武廷栋递交的辞职申请,由来自TCL中环的董事秦世龙担任。在秦世龙任职TCL中环期间,138亿的再融资项目泡汤。希望此次履新晶澳科技之后,能够顺利赴港上市吧。
就在本文即将发布之前几个小时,市场中传来与晶澳科技有关的光伏行业“反内卷”的好消息。赶碳号真心希望光伏不再内卷,现在看,“反内卷”不只是关乎行业与企业的财务健康,更关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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